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获得注册商标的前提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审核后,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广州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
一、绝对条件
广州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绝对条件是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审查的事项,只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不考虑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对他人权益的影响。
在绝对条件中又区分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禁用条件)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禁注条件)。
1、禁用条件
禁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禁用条件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之中,该款一共八项内容,前五项与公共秩序相关,后三项与善良风俗相关。
2、禁注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禁注条件体现在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和第11条中,前者是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后者是关于显著性的基本规定。第11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通用名称(第1项)、描述性标志(第2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3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二款则规定了前述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除此之外,第12条关于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条款也不能通过使用获得立体广州商标的注册,但该条规定的三维标志可能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
二、相对条件
广州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对条件的,原则上采取依请求审查原则,即除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
相对条件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第二、三款,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之中。
绝对条件 | 禁用 条件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法10.1 |
禁注 条件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通用标志)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标志)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法11.1 |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法10.2 |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法12 | ||
相对条件 | 未注册 驰名 商标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法13.2 |
已注册 驰名 商标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法13.3 | |
代理人抢注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法15.1 | |
关系人抢注 |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法15.2 | |
地理 名称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法16.1 | |
混淆 |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法30 | |
在先 申请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法31 | |
在先 权益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法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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