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单需要注意什么

首页- 百科- 贸易行业 | 2017年10月24日 | 阅读次数:1427

摘要 :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单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发票等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发票等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单需要注意什么

  一、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①核销单上的各个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②核销单上需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局核销章;

  ③核销单上有涂改部分,需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或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更改证明;

  ④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二、保税区内商贸公司的单证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均应为原件,收汇单可为复印件。

  2.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的货物必须函调后单独申报。

  3.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供货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单位”名称要和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否则不予退税。

  (二)单据的具体要求: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第四联:备案单位存查)一律为粉红色。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必须具有海关编号,其他各项填报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无损,并盖有各口岸海关已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验讫章(包括补办的报关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备案清单:

  ①假备案清单,伪造的备案清单。

  ②缺少海关编号的备案清单。

  ③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备案清单,如:经营单位名称、代码、出境口岸、贸易方式、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报关备案日期等。

  ④自行涂改的备案清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⑤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备案清单。

  3.收汇水单复印件:

  ①“收汇水单”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口发票”、“备案清单”中“经营单位名称”一致。

  ②收汇单与出口单证必须有对应关系。

  ③收汇单与备案清单金额必须相符。

  ④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缺少印章。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6、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的装订管理办法

  1.外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顺序装订(B类企业留存备查的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应按照申报电子数据的月份和录入序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

  2.保税区商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水单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顺序装订。

  3、装订时企业打印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出口退税进项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应排列在其它单据之前,并要求明细表上的序号和单据装订的顺序相同。

  4、每册的申报单据B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C类企业不得超过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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