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项 目 | 内 容 | |
办事项目名称 | 办事属性:核准 |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 |
办理条件 | 已开业有限公司 | |
办理程序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通知书;5、公告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 1.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照; 2.除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应当自收到
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一、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
申 请 书 (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
联系电话 | 38920599-1 38920597-1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 |
受理窗口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
办事网址 | ||
投诉电话 | 85593082 ,85596566-3609 | |
投诉处理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 |
备 注 | 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 |
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一、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通知书;5、公告
二、办理期限
1.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照;
2.除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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