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在什么情况下才是侵权

首页- 百科- 外观专利 | 2017年11月20日 | 阅读次数:1630

摘要 : 侵权产品往往要改头换面,很少完全照搬照抄,如产品的形状、大小发生变化,图案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

  现实生活中,侵权产品往往要改头换面,很少完全照搬照抄,如产品的形状、大小发生变化,图案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时,相似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外观设计在什么情况下才是侵权呢?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

外观专利侵权

  1、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首先应该注意,相同或相近似是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而外观设计授权及无效审查的标准是不相同和相近似,这两个标准是同一尺度从相反方向所作的表述,但是,这种不同的表述有重要意义,即在两种情况下,执法者观察思考问题的着眼点正好相反。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2、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及产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是在授权审查中要被排除的内容。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应当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不能认为是不相同的理由。

  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做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当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主要部位着重于色彩时,申请人就必须声明要求保护色彩。这时,申请人除提交一份黑白照片外,还必须提交一份彩色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著名请求保护色彩,而不必用文字说明具体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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