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观设计是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内容及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要求上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差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许多不同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之处,实际评判时产生很多争议,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定结论。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2个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理论上就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实际侵权评判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性或相似性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一)侵权评判中比较对象的确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比较的对象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并且经过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之间的比较,这就完全排除了将实际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的可能性。
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首先,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不能保证其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有时为了追求更完美的效果,有可能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一些改动。拿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实际生产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比较,增加了专利侵权判断的不科学性与不准确性。
其次,社会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了解依据,只能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必要时的简要说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评判时依据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作为依据,一方面增加了公众的负担,公众既要了解公告中的照片或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也要随时注意实际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向社会宣示的保护范围,这不仅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社会公众法外义务,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无所适从,无从得知其到底要保护的是那个产品,偏离了专利立法通过公开宣示专利的途径达到保护专利的目的。
其次,如果拿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公告中的照片或图片中的专利产品不一致,法院势必要对实际生产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对被控侵权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这既背离了原先裁判的目的,也增加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根据以上分析,实际侵权评判中,应绝对禁止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与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际生产出的产品进行对比,以保证法律执行的公正性与裁判的准确性。
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二)侵权评判中相同性或者相似性比较的规则
1、应以社会上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知识的掌握水准为依据,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
本文上面提到过,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受众大多数是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技术水平及审美观点肯定不及外观设计的专业人员,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人,有时为了仿冒专利产品而不被轻易察觉,往往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些细微改动,这些改动,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一般不会察觉,往往都会误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去购买,而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往往轻易地能够分辨两者之间这些细微的改动。如果以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的水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两者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那么,那些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了细微改动、在专业人员眼中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而被社会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专利产品的被控侵权产品,都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将形同虚设,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全面观察,综合判断。
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容易进行相同性判断。比较容易产生争论的是相似性判断。
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图案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组合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是几个因素的结合。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整体效果引起美感的,因此无论外观设计是由单一还是组合要素构成,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不能把一项外观设计割裂开来或者孤立地观察。通过全面观察,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细微差别,在普通人的眼中不易察觉或者不影响整体效果,两者就是相似的产品;如果两个外观设计仅在个别元素上相同,主要构成元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整体效果有明显的差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相似性。
3、肉眼观察,不能借助于科学手段及仪器。
外观设计引起的美感效果,是通过人的视觉观察到的,不是通过科学手段或者仪器检测到的,因此,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仅可以人的眼睛的观察结果为依据,通过科学方法或仪器检测到的差别,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不能作为评判依据。
4、着重要部。
所谓要部,就是在一些产品中,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一件产品之所以取得专利授权,往往是在要部使人们产生了独有的不同以往的美感。可以说,要部是取得专利权的关键。所以,比较时,要部应作为重点。
5、剔除公知设计部分。
此规则是对全面观察,综合判断规则的补充。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公知设计时,从整体上观察,两者可能给人相同或近似的感觉,此时如果不注意观察考虑两者各自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是否有实质不同,就轻易下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在上述情况,专利权人之所以取得专利,不是因为其公知部分的原因,关键是其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所独具的美感。因此,进行比较时,首先应剔除两者中相同或近似的公知部分的内容,区别出两者之间的改进部分。在此阶段,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同,被控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外观设计中属于公知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应证明哪些部分是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改进部分。
两者通过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近似,侵权行为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或其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总结:
通过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条件及评判规则方法的了解,一方面可以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与生产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配合专利法律人员进行专利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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