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规范指引

首页- 百科- 内资公司 | 2017年12月15日 | 阅读次数:1374

摘要 : 代理记账的规范指引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规范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企业等单位。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记账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会计交接、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承接业务

  第一节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在承接业务之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

  (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三)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四)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业务的收费;

  (六)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七)违约责任;

  (八)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签约时间。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是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在具体执行代理记账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在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会计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考虑重要性以及代理记账业务风险要素;

  (七)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三)初次会计业务交接

  确定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

  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

  (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

  第十八条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记账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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