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
一、法律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例外规定,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有具体要求,而且对于何时缴纳也不做强制性规定,只要求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即可。
因此,在设立公司时,从理论上讲,股东可以把实际出资时间在公司经营有效期内尽可能推迟。
既然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可以自定,很多创始人第一反应就是:那岂不是注册资本可以写得很高,比如上亿元?反正短期内也不需实缴,先注册再说,未来是否能够缴足都是以后的事情。至少当下把公司注册完成后,就可以正常经营,而且很高的注册资本也足以撑起公司门面,显得公司很有实力,对业务的开拓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帮助。
二、认缴注册资本是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较高的注册资本确实会对公司经营带来正面帮助,对于股东而言也能从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获取相应的红利。那么,股东是否不会有任何其他风险?
例:张某与妻子拟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11月公司设立时,张某夫妇将注册资本确定为1000万元,全部认缴,章程约定,认缴的注册资本在2030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6年3月,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从其他企业和个人共借入资金800万元。2017年2月,由于市场环境恶化,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无法持续。
债权人了解这信息后,要求张某还款。
张某说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正在申请破产清算,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各大债权人只能就账面上剩余的资产经拍卖后按规定的程序获取相应补偿。
张某还坚称,夫妻两人当下没有富余资金(但有多处房产和证券资 产),并且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未到实缴期限,现在公司要破产,已经无须再缴纳,自已也不会再拿出任何资金去偿还责务。
张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债权人能得到赔偿吗?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张某夫妇需要对认缴的1000万元出资承担责任,即便没有现金,也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资产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夫妇在设立公司时,若将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后续的亏损属于正常经营造成,在此情况中,张某夫妇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为认缴的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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